2011年5月,山西省环保厅以晋环发[2011]113号文件公布了首钢长治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#、2#竖炉连续三个季度超标排放情况。我厅环境监控中心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。目前,省经信委晋经信产业字[2011]284号文件要求首钢长钢公司加快淘汰旧区2×420立方米高炉、1×402立方米高炉和3×21吨转炉,与其配套的原料配套设施1#、2#竖炉一并要求淘汰。按照技改进程,长钢公司于2011年8月开始拆除设施,2011年12月底拆除完毕,以彻底解决1#、2#竖炉产生的排放超标问题。
设施拆除期间,长钢集团应加大环保设施运行力度,避免超标排放现象发生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特此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