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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

来源:证券时报 编辑:管理员 2011年08月05日 09:14:37 打印

 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

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公司)《公司章程》第154条规定: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。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。

  根据李黎监事会主席、周桂泉监事、张丕军监事、朱可炳监事的提议,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11年7月2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。

  全体监事监督了公司第四届第十四次董事会(临时董事会)的通知、召开程序,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《关于审议董事会<关于规避部分原材料风险的议案>的提案》进行表决,一致同意如下决议:

  监事会认为: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上述议案时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,监事会未发现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
 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,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
  特此公告

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

  监事会

  2011年8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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